发表时间:2023/05/14 07:12:36 浏览次数:4157
【案情】
2016年5月,苏某与甲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聘用苏某从事装配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根据实际用工单位而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甲公司将苏某派遣至乙公司工作。甲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其为苏某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乙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镇江市。2018年10月,苏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无责任。甲公司为苏某在上海市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后苏某鉴定为9级伤残。2018年10月,甲公司向上海市XX区社保中心为苏某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受理后经调查向甲公司出具《办理情况回执》,认为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并将相应材料一并退回。苏某认为人社局回复违法,遂对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办理情况回执》。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某所在的用人单位甲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XX区,用工单位乙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镇江市,该派遣用工行为显属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之情形,故甲公司理应为苏某在乙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应谙熟相关的用人制度及其法律法规,然其在上海市为苏某缴纳相关社保费用且向人社局社保中心出具证明表示自己知晓异地派遣不合规,愿承担相关责任。故可以认定甲公司并未按劳务派遣的规定为异地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并不符合申请工伤待遇的构成要件,被告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回执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恰当。苏某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在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也在注册地认定了工伤,但在具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遭拒绝理赔。上述情形在用工实务中相对少见。但在徐某无法申请工伤保险的情形下,最终全部的责任将有甲公司承担。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对异地派遣的社保缴纳问题,应当格外慎重。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异地派遣用工属地缴纳社保的要求,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中徐某如在上海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其自身权益并未受损。故社保中心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操作,有待商榷。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层级相对较低,以此为由不予办理的处理,也似乎依据不足。
【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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