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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仍继续派遣,后期如何划分各方责任

发表时间:2024/11/24 08:30:17  浏览次数: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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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2019年9月,甲乙二公司签订定《某国际时尚中心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服务的时尚中心派遣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解除,解除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对账日核对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终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对应责任方承担。2020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而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2021年6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关于派遣公司退场的工作联系函》的邮件,告知甲公司双方签订的《某国际时尚中心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通知甲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退场并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6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关于退场及解除合同异议的工作联系函》,告知甲公司因退场时间仓促,无法有效及时安置员工,申请延长退场时间并要求做好配合工作。2021年7月1日,时尚中心的相应劳务派遣岗位由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接管,但在交接过程中,甲公司劳务派遣员工(51人)发生滞留原岗、拒绝交接等情形。此后,上述员工陆续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向甲公司提出加班费、年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截止2021年7月12日,甲公司陆续安排33名员工至其他项目工作,另有18名员工经仲裁调解结案,甲公司共计向该18名员工支付离职补偿155480元。

2021年8月15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解除导致的经济损失155480元。乙公司辩称:双方劳务派遣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应视为不定期派遣,因此,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派遣合作关系。解除之后,并不当然导致甲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未及时安置其自身员工,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相关劳务派遣员工所主张的仲裁请求中包括拖欠工资等争议,而且调解书中的调解金额也有部分人员高出其仲裁请求金额。因此,甲公司以调解文书作为定损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综上,甲公司并未履行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没有及时安置自身劳务派遣员工,相应损失不能向其客户公司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进驻时尚中心的保洁保安人员,为乙公司另行签约合作的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员工。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际时尚中心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系甲乙二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甲公司继续依照原合同约定派遣人员,乙公司亦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不定期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同任意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为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解除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以便合同相对方做出必要的准备。法律对于合理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终止,必然涉及的大批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情绪安抚、临时安置等工作,故本院认为该期限应当参照原合同中关于单方终止合同均需提前30日通知的约定予以认定较为合理。现被告乙公司仅提前6天行使解除权,并不足以满足妥善安排51名劳动者退场工作的合理需要。因乙公司的解除行为,导致甲公司未妥善安排人员退场,部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及裁决,甲公司已向18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乙公司应当对原告甲公司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经济补偿金额,结合派遣员工工资清单、仲裁调解书及裁决书,本院核定为155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之规定,甲公司在接到退场通知后,并未及时通知人员退场,积极安抚派遣员工情绪并做好安置工作,对于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乙公司就甲公司损失赔偿的比例为50%。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77740元。

【评析】

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主体,确实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安置方面缺乏专业的预警和应对措施。一般劳务派遣协议均会约定“劳务派遣期满后入继续履行,则视为按原期限续签一次”的条款,如有此类约定,则甲公司将占据较为主动的地位。乙公司虽然作为用工单位,但是其以劳务派遣方式转嫁用工风险以及退工解除的随意性的行为,也体现出目前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同时应当看到,乙公司并非是结束其服务的物业项目,而是在物业项目存续的情况下更换派遣公司。此种情形便决定着其解除或退回操作不具有紧迫性。因此,其也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慎和注意义务。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一半的责任应属正当。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合作模式的合同标的是特殊的劳务派遣员工,此类人员享有正当的劳动者权益,因此,基于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的考虑,在处理劳务派遣合作争议时,不能盲目的、机械的适用商事合同的一些普通原理和规则进行处理。因此。当出现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形时,应当从公平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各方责任,以杜绝或避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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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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