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5 07:41:08 浏览次数:2928
【案情】
2019年2月,李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辩称李某为其外包保安公司乙公司的员工,其与乙公司签订有保安外包服务协议,李某虽为其提供安保服务,但其劳动关系应属乙公司,与其无关。李某则主张其是甲公司招聘并安排在乙公司处,双方应属逆向劳务派遣。为证实自身主张李某提供乙公司出具的情况书一份,该说明确认李某实际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依法向乙公司发出追加当事人决定书后,乙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甲乙二公司的安保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安服务事项与李某向甲公司提供的工作内容基本吻合,故可以认定李某为乙公司提供安保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乙公司仍未出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在劳资双方符合主体条件的前提下,作为劳动者一方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是否为劳动者支付相应劳动对价。同时也应当兼顾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实质的管理监督、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要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李某作为乙公司招用的人员,在乙公司安排下从事其与甲公司的保安服务外包工作,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乙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参加庭审就情况说明进一步接受询问且该说明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认定甲公司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乙公司,支付外包服务费用,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业务模式下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相对较为明确。但实务中也确实存在案例中外包单位否定劳动关系的情形,特别是在外包单位无力对严重工伤员工进行赔偿的情形下,裁审机构也会考虑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据此,作为发包单位实际用工主体,应当完善自身的管理流程,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特别是协议的签订、外包单位资质、费用发票以及外包工作人员的实际管理等。上述情形,在案例中均为过多涉及,但并不以为真发包单位可以忽略,在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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