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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虚构入职事实并提供假考勤骗取工资,如何定性│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26:43  浏览次数: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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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人事经理。自2016年2月开始,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及甲公司管理中的漏洞。安排王1、王2办理入职手续但不实际上班,而是由张某安排其下属李某为王1、王2代打考勤并提供虚假的考勤记录由其审批并报财务结算工资,王1、王2收到工资后向张某、李某按比返点。截至2019年5月,张某等共计骗取甲公司工资34余元。后因甲公司发现而案发,张某主动投案并退赔15万元。王1、王2及李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另案处理。公诉机关以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起公诉。张某及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主张应从轻、从宽处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结伙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具有退赔情节但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结合其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等因素,最终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评析】

本案张某虽依托于人资经理的身份,通过甲公司的管理漏洞伙同他人骗取财产占为己有。但除人资经理的身份之外其他信息均为虚构。故其取得财产的路径是骗取而非利用职务便利而占有。故笔者认为其行为更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诈骗犯罪。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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