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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单位人力资源信息并不当披露的,可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5 07:27:55  浏览次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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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7月,甲公司员工唐某因对公司的诸多用工问题存在不满,利用甲公司办公系统的漏洞,在工作电脑中通过反向搜索、不当访问等方式,找到甲公司的人力招募政策规则、配合输送实习生的学校名单、人力雇佣问题和解决方法、聘用派遣工超标的数据、公司使用实习生和正式工的成本对比、人力招募现状/人数/加班量;公司上一年度人力状况、劳工离职、薪资与各项劳工议题管理等数据和信息。逐一拍照留存后分9次在中国劳工观察网站上发布。此后,相关内容被多次转载,给甲公司的声誉及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甲公司报案后,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涉案数据及信息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甲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元。

检察机关以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唐某及辩护人供述及辩解称:甲公司未对涉案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直接损失未达到50万元,故唐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协议书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甲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漏洞,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发布至国外网站,给甲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该公司用工成本损失1,407,039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的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人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刑法层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具有严格标准,且该类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以达到法定的损失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据此,劳动用工领域中的此类犯罪相对少见。案例中关于商业秘密性质认定及损失确认的两个司法鉴定起到了关键作用。上述鉴定再结合范某的违法行为,形成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证据链条。本案通过刑事责任对劳动者不当行为予以制裁的方式,相对罕见。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针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在合理限度内依法进行,案例中的情形实不可取。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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