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套取国家补贴,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13年4月,为促进“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出台了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规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最长三十六个月社保补贴和一年岗位补贴”“申领补贴企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凭证、增减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2016年9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审核权限下放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天津市A、B、C等区共计注册十三家公司并招募刘某、韩某、张某、于某、贾某等二十一名员工,以“少缴社保费用”为由吸纳天津市各区就业困难人员到对应公司“空挂社保”;并根据招募“空挂”人员的人数从李某公司中领取提成工资。李某指使上述被告人,按照不同的分工整理、编制为套取补贴的各种虚假资料:劳动合同、工资台帐、银行流水等。2016年12月,经社保机构发现虚假资料进行调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等陆续抓获到案,共计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4129180元。2018年7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刘某、韩某、张某、于某、贾某等犯有诈骗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李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不予认可,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客观上都没有非法占有起诉书指控的岗位补贴。本案涉及的全部款项,被告人李某并未实际取得,没有实际挥霍,全部在李某与社保部门之间“循环”,社保机构没有实际损失,而李某自己垫了600多万元。
第二、本案没有审计报告或者是第三方出具的数额认定依据,社保部门“自己证明自己”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客观性。本案应将所有“社保缴费”进行统计,包括参保人员交付的费用以及李某垫付的费用,然后减去获得的“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数额,如果是负数,说明李某非法占有了补贴款,如果是正数说明李某还自己往里搭钱了,则无法认定犯罪数额。
第三,本案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银行流水”并非认定补贴人员的规定材料,不具有使社保部门产生错误认识的作用。
第四,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而本案指控的是岗位补贴,没有证据证明岗位补贴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刘某、韩某、张某、于某、贾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其所在公司及自身招募“空挂”人员骗取的补贴金额定罪,同时分别提出从犯、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认罪态度、退赔金额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注册大量空壳公司的目的就是骗取“岗位补贴”,骗取的“岗位补贴”事实上也用于支付了刘某、韩某、张某、于某、贾某等招募人员的工资、提成,支付了公司办公地点的房租,这些用于非法设立公司的支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被告人李某这种诈骗模式,本身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即使存在其本人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也属于完成犯罪的客观需求,属于被告人李某付出的犯罪成本,故本案无需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数”“负数”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李某实际骗取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两种“补贴”,公诉机关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可能将“社保补贴”作为公司应缴纳部分再次上缴,故指控诈骗数额中没有计算“社保补贴”部分,已经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社保部门本身对企业申报的“岗位补贴”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社保部门核查的涉案金额明细表分别记载李某涉案十余家公司、参保人员人数、“岗位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岗位补贴”的数额等内容,而该明细的统计又来源于李某公司上报的录用员工身份信息、缴纳社保费用等资料,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按照录用员工身份信息找到相关人员,核实了这些人员在李某公司“空挂保险”的情况。综上,社保部门核查的“涉案金额明细表”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诈骗数额的依据,辩护人关于“本案没有审计报告,社保部门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韩某、张某、于某、贾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自首、犯罪金额认定等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韩某、张某、于某、贾某等犯诈骗罪,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判处1至6年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1至10万罚金。
【评析】
“岗位补贴”是国家鼓励企业解决“40、50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是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被告人李某伪造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用以骗取公共财产,该行为应以诈骗犯罪论处,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的经营模式,社保机构文件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意见没有依据。实务中确实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等用工事实套取国家津贴、补贴的现象,但案例中这类系统化、规模化且分工详细、流程清晰的有组织性犯罪则相对少见。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应属正当。此案对虚构劳动关系、利用国家政策漏洞获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警示作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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