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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间伪造就业证明应属诈骗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3:35  浏览次数: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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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2014年8月11日入职甲公司任技术工程师职务。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016年8月10日,李某离职后,每三个月向甲公司提交乙公司出具的就业证明,并领取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9500元。2017年11月,甲公司发现李某于2016年10月成立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经与甲公司客户调查,丙公司也确与甲公司客户发生多笔业务交易。为此,甲公司以李某虚构就业证明骗取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报案。检察院批捕后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李的辩护人称:李某行为属于普通民事欺诈,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照刑事犯罪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甲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受民法的违约制裁。但其虚构就业事实,以此领取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构成,故公诉机关诈骗犯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缓期1年执行。

【评析】

    骗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源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该行为非法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更加明显,其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的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故在达到一定犯罪数额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刑事犯罪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目前竞业限制管理实务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在取证、索赔等方面均处于被动地位。该案例中员工的违约行为明显且更为张扬,对其予以刑事制裁,对遏制该领域的诚信缺失行为,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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