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1:26 浏览次数:1096
【案情】
王某2016年3月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隐瞒其另行入职乙公司就业的事实,自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之间,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5736元。2017年8月,人社局报案,王某于同月自首并退赔全部费用。2017年9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
案例中王某的犯罪清楚,法院认定也并无不当。值得讨论的是,离职过程中在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骗保的,也需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但目前法人一般不作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故此类情形在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可能会作为诈骗犯罪的共犯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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