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5:23 浏览次数:1162
【案情】
周某自2007年3月入职甲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某私刻医院诊断证明印章并购买病假证明,向甲公司虚报病假。此期间甲公司共计担负病假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合计19870元。2015年8月,甲公司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于2016年8月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有诈骗罪。
【裁判】
经法院查明:周某对虚构病假事实,在未出勤工作的情形下,骗取甲公司工资保险待遇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虚构病假事实,意在骗取病假员工待遇,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实施的虚构事实的犯罪行为也造成甲公司为其支付病假工资待遇,故行为与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据此,周某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额退赔非非法所得,故判决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
用工实务中,员工泡病号、骗取病假工资的行为大量存在。此案的结果,使苦于寻求对策的HR及劳动法律师为之一振。但该案中员工伪造病假资料的行为十分明显,且已触犯了刑法的其他罪名。在此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下,按照刑事犯罪处理,自然顺理成章。但是,实务中更多的是员工持有真实的病假资料,但仍从事有悖于病假休息的各种行为,例如旅游、兼职工作等。此类行为对用人单位的来讲,更为棘手、在司法认定上也更难把握。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针对此类行为,用人单位完善自身的病假管理制度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应是对医院开具病假资料行为的关注,当出现明显存疑或有悖常理的病假资料时,应当在医院的调查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甚至到卫生医政部门进行投诉,以遏制此类虚开行为的蔓延。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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