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6:13 浏览次数:1159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甲公司送货员的便利条件,在向沈阳发货后,以虚假报销、多报销运费的方式从甲公司获取费用合计83790元。后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于同月被羁押,其家属将上述全部款项退赔甲公司。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共计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的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表示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本案引自天津市生效刑事判决,案号:(2017)津0104刑初463号。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用工实务中,员工虚假的报销行为大量存在,当额度较大、影响恶劣或出现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当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本案中的员工的犯罪情节相对较为简单,事实认定也并无障碍。关于虚假报销部分,甚至可以考虑按照诈骗入罪。但如果出现“假发票假报销”或“真发票假报销”等情形时,则一般认定及取证工作相对困难。因此,用人单位的制度规范和事前预防应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和重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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