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8:58:57 浏览次数:1180
【案情】
黄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张某称可以协助其办理特岗退休手续,为此,黄某向张某支付15000元好处费。此后,张某找到甲区托管中心A厂托管站站长李某,李某伪造虚假的黄某在A厂从事特岗工作的履历表并交给张某。此后,黄某凭借相关资料办理特岗退休。截至案发,黄某共领取养老保险金60474.32元,医疗保险费2089.95元,共计62564.27元。后经举报,涉案嫌犯均已到案,黄某退赔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张某、李某另案处理。一审法院认定黄某诈骗罪成立,判处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
【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不符合特岗退休条件,请托他人予以办理,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社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析】
请托办理特岗退休或提前退休曾一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普通劳动者正是从法不责众的角度考虑,认为不应属于犯罪。案例中被告人黄某的上诉理由,正是此类认识的体现。但从刑法认定的角度来看,此种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干扰,据此,法院认定诈骗并不不当,此种认定也可以体现目前对特岗退休办理的从严趋势。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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