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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窃行为如何界定∣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09:11  浏览次数: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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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蒋某为甲超市员工。2016年11月,甲超市以蒋某盗窃为由将其辞退。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甲超市辩称:蒋某私自将进口水果销售条码修改为促销品并自己购买,累计金额达到千余元,其行为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盗窃情形,故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超市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水果由蒋某购买、且该水果在价格上存在调整,但不能证实蒋某在此过程中存在盗窃故意,故其以盗窃行为辞退蒋某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甲超市提供的证人证言、视频、销售系统条码记录等证据,均无法直接认定蒋某构成偷盗行为,故其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其主张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盗窃为刑法罪名,其核心要件为“秘密窃取”。在用工管理实务中,员工确实存在类似的不检点行为,但该行为与盗窃在性质和情形上存在一定区别,本案中即使认定蒋某存在私改条码购买的行为,也很难界定为盗窃,营私舞弊的处理似乎更为准确。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定性之时,在无直接证据资料予以认定的情形下,一般不建议直接认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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