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1 08:50:19 浏览次数:1542
【案情】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吉某驾驶被害单位甲公司的货车送货后返回。当日晚,被告人吉某骑摩托车载王某、雷某外出就餐饮酒,返回至甲公司仓库门口停放车辆时摔倒受伤。后被告人吉某谎称该伤情为上班送货期间摔倒造成,甲公司为此支付医药费44,251.28元、工资12,000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0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害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依法为被告人缴纳社会保险,且被害单位在被告人受伤时亦应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诈骗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吉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未退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评析】
本案引自上海生效判决,案号:(2017)沪01刑终2205号。在用工实务中,谎报工伤的情形大量存在,本案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故将其作为被害单位认定。但有些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操作,对非工伤事件进行申报。虽然此种情形也属于诈骗犯罪,但在取证、认定方面存在难度。此种现象的有效管控,还期待有权部门进行严格的规制与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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