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对劳动争议中的过激行为应负刑责

发表时间:2022/02/14 10:31:30  浏览次数:204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高某为甲公司司机,2016年2月,高某因劳动争议事宜与甲公司发生矛盾。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高某驾驶自有XXX牌轿车冲撞甲公司经营地大门,并向厂区内投掷石块、点燃鞭炮。甲公司报警后高某被当场羁押,后公安机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高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审理人认为:被告人高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定性存有异议,此为被告人行使辩解的合法权利,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持自首之辩护意见,被告人犯罪后虽然在犯罪现场没有离开,但是其并不知道他人报警,缺乏到案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持被害单位存在过错之辩护意见,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系民事纠纷,不能以此作为实施犯罪的理由,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具备坦白、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持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评析】

危害公共安全与寻衅滋事分属于不同的的类罪。从案件中关于涉嫌罪名的变化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刑事案件中劳动者的处理仍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案例中劳动者的过激行为已经远超正常维权的限度,其不能以劳动争议的原因作为免除其刑事制裁的正常理由,故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下,未对其进行缓刑处理,应属得当。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