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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亲友“吃空饷”属于刑事犯罪│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2:53  浏览次数: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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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唐某于2013年入职甲公司担任人资经理。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妻、女,亲属等5人列入公司名单,虚报工资,将甲公司共计人民币30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后消费。案发后于2017年5月2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退赔了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于2018年1月9日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及“减轻处罚”的请求,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虚构劳动关系套取公司劳动报酬、空挂社保、避税等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多数情形下,公司决策层都明确知晓。特别是高薪人员,通过亲友分摊薪资,规避个所税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案例中被告人利用高管身份侵占公司巨额财产的情形,相对较为少见。通过上述案例,一则提醒用人单位应对上述不规范行为引起足够警惕,二则也提示相关劳动者应洁身自好,避免类似操作,以免为获取小额不当收益而触碰刑事底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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