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8 13:09:56 浏览次数:3803
【案情】
2016年5月,因甲公司经营不善,该公司行政负责人丁甲(另案处理),为在后期甲公司的资产处置程序中获取利益。捏造其子丁某等人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拖欠工资的事实,并由丁某通过虚假的证据资料提起劳动争议,最终经生效文书判决甲公司支付丁某等人工资302800元。2017年在甲公司破产程序中案发,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
虚假诉讼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2018年9月26日,“两高”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因此,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将得到有力打击和制裁。劳动争议实务中,因争议标的额有限且用人单位多数存在不当用工之处,故在具体的处理中一般对诉讼真实性的关注程度不大,但近年来由于各类虚假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已严重影响到正常劳动关系的稳定,本案在无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形下,通过虚假证据获取劳动权益的情形,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因此应引起相应的警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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