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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窃公司物品的辞退操作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16 15:02:24  浏览次数: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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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5月18日,史某在下班后将甲公司车间的8个防盗螺栓及2个防盗螺栓头携带出厂,被甲公司发现,史某在接受甲公司保卫部门人员调查时称知道自己拿的是汽车轮胎防盗螺栓,但以为是旧的没用了,想拿回家垫东西用。2019年7月15日,甲公司以史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史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阶段,甲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盗窃公司财物价值在200元至500元之间的给予留用察看;盗窃公司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员工手册》有职代会会议记录和史某签字的培训记录。对此史某认为:其从甲公司取得的物品为废料,其没有实际价值,而且甲公司核定价值的依据是其成品的出厂价格,该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品价值的依据。经仲裁查明:事件发生后,甲公司仅是对史某进行了询问比书面记录,并未就涉案物品进行封存。且双方对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虽然提供了付款业务回单、出口单据等证据佐证该盗窃金额的真实性,但案涉物品在事发后并未封存,史某对甲公司当庭提供的物证亦不认可,新旧程度亦难区分,又因双方对检材不能达成一致,鉴定程序也无法进行;故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史某携带出厂的物品价值超过500元。故其解除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史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史某从甲公司厂区带离的物品价值是否达到了加甲公司辞退的标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区分螺丝的新旧及折损程度,故甲仅以其出厂价认定案涉防盗螺丝的价值显属不当,故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史某携带出场物品的价值,史可行为不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应予辞退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案例中甲公司在处理过程当中的缺陷比较明显,在此毋庸赘言。实际上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即宣告了用人单位的死刑。借此案例,笔者提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盗窃行为的辞退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应明确此类盗窃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存在区别,如将二者等同,则没有必要再考虑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员工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即可辞退。

第二、关于偷盗条款的编制应该尽量周延,案例中甲公司仅设定了偷盗物品的金额,但对金额的计算方式并未明确。上述缺陷应予杜绝。具体条款设计中,除对价值应该事前约定定损的计算方式之外,还应对物品的数量或者是行为的性质进行设定,由此一来尽量扩大辐射范围,才能达到合法解除的预期。

第三、即使未产生实际损失金额,员工偷盗行为也应予以制裁,该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存在缺失的情形下,应在劳动纪律方面进行重点抗辩。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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