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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27 08:13:30  浏览次数: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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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5月,王某(女)到其配偶李某工作的施工工地探亲并与李某等工友居住在工地宿舍。该工地为甲公司承建的商品房项目,何某为甲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的全面工作。2020年7月,王某因到过疫情红区(某市场)而出现新冠疫情的恶心、发热等症状,但王某、李某并未落实单独隔离措施,后期何某发现后仍未报备,并应付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有随意出入工地公共场所,到小卖铺购买生活用品、到大门取快递等行为。后期因王某、李某确认导致200人隔离及工地停工等严重后果。此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某、李某、何某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何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应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何某、王某、李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甲公司判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王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在涉案工地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王某、李某作为工地的居住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控制措施,有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何某、王某、李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甲公司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王某、李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造成“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新冠肺炎虽被列入乙类传染病,但因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故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刑事责任。当前疫情背景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常见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主动登记、拒绝配合隔离,故意隐瞒旅居史,拒不配合“流调”,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目前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的入罪范围和认定标准呈现出扩张趋势。特别是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疫要求切实落实执行相关措施。否则将面临刑事制裁的风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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