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3:27 浏览次数:1252
【案情】
张某2015年9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其入职时在应聘信息确认栏的“刑事犯罪记录”中填写“无”。同时,张某签署的《入职须知》中载明:“本人承诺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内容,按照欺诈行为处理,自愿接受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2016年11月,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审中,甲公司称其通过背景调查得知张某曾受到刑事处罚,张某则称其受到刑事处罚时未满18周岁,故其档案是封存状态,因此,其填写无刑事犯罪记录并不属于欺诈行为。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并未就其在张某入职一年后方调查张某犯罪记录的原因进行合理说明,加之未成年犯刑事档案封存的法律规定,故本委认定张某不存在欺诈入职的故意,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档案封存即可视作没有犯罪记录,故张某在入职时明确无犯罪记录的行为并无过错,甲公司以欺诈、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档案封存制度就是基于对未成年时犯罪人员的保护,主旨在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在未来的学习、工作中不受歧视,能够提供平等的、继续发展的机会。实际上,甲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少年犯的就业歧视。故其理应承担违法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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