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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猎头公司违约,损失赔偿如何确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8 06:02:01  浏览次数: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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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猎头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对所招聘人才负责基础面试、素质考核、履历调研等,确认其基本符合甲方用人标准,经乙方推荐,甲方录用被推荐人才并成功入职的,甲方以该人员职位税前年薪的22%向乙方支付猎头服务费。”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猎聘的区域营运总监职务推荐了员工葛某并附《员工背景调查报告》。甲公司对葛某进行了各轮面试后对其予以录用。2021年3月,甲公司发现葛某简历中“担任丙公司高级销售运营经理”的内容虚假,遂与葛某进行了沟通,最终葛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起诉讼,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132000元并赔偿因错误聘用葛某导致的人力成本损失(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合计358700元。

乙公司辩称: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完成了人员的推荐服务,且葛某在甲公司处已过试用期。故双方居间服务已经完成,甲公司对葛某系自主招聘且葛某为主动辞职,甲公司不存在所谓的劳动报酬损失,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丙公司”的相关信息。葛某从2017年1月起在“丙公司”任高级销售运营经理的工作经历系葛某编造。案涉合同第一条第2项明确约定:乙方对所招聘人才负责基础面试、素质考核、履历调研等,确认其基本符合甲方用人标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候选人葛某进行基础面试和履历调研,未能查明葛某简历中2017年1月起在“丙公司”任高级销售运营经理的工作经历系编造,未尽到合同义务;故应认定违约。另外,虽然甲公司在乙公司推荐下录用了候选人葛某,但乙公司能否获得报酬,不能简单以录用与否为标准,还应审查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如未尽到相应的合同义务,即使甲公司已支付报酬,仍有权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关于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甲公司无权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猎头服务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返还费用及损失赔偿一节: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乙公司将候选人推荐给自己后,应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察,审查候选人的工作经历。但其经过多轮面试和考察后录用了葛某,并让葛某通过了试用期,期间并未发现葛某工作经历造假的事实;故本院考虑甲公司在履约中的过错,同时考虑乙公司在前期甄选、评估候选人及联络沟通等方面的实际工作量,酌情认定由乙公司退回甲公司65%的猎头服务费,计85800元。至于人力成本损失,因葛某辞职申请表的离职原因载明为“个人职业发展”,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葛某离职系因工作经历造假且不能胜任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葛某入职后,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甲公司支付其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对甲公司主张的用工成本损失不予支持。

【评析】

依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推荐的是高层次人才,乙公司作为猎头公司收费标准相应较高,故其应维持高标准的服务水平,尽力确保候选人符合职位要求。乙公司在确保候选人资料真实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履约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可以认定构成严重违约。但甲公司作为最终的用人单位,对聘用葛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对甲公司主张的人力成本不予支持的观点并无不当。至于按比例分担高额中介服务费问题,法院考虑乙公司的工作量酌情扣除部分返还金额的认定值得商榷,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乙公司存在违约,就应支持甲公司全额返还的诉求,按比例分担恐难以起到对猎头公司违约行为的制裁作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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