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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时注明“已婚”,后期申请婚假应否批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16 15:03:22  浏览次数: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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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19年3月5日入职甲公司,试用期3个月。2019年4月25日,张某向甲公司申请婚假。甲公司回复:因张某在入职登记表中确认婚姻状态为“已婚”,故申请婚假无依据,遂作出不予批准的回复,张某与甲公司沟通无果后自行休假。五一长假后,张某回公司上班时遭甲公司辞退,理由为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纪。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查明:张某登记结婚日为2019年2月22日,其申请婚假为举办婚礼及旅游日期。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故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婚假符合常理。现甲公司未能证明其拒绝批准张某婚假具有正当理由,故其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张某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入职甲公司前登记结婚并确定举办婚礼期限和旅行时间,入职甲公司时亦未隐瞒登记结婚的事实。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合理期限内的婚假申请应予批准。故张某因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缺勤,不属于旷工,甲公司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评析】

登记结婚与典礼结婚的时间并非重合。只要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婚假均属正当。况且在严格意义上讲,婚姻状态、生育情况并非用人单位用工知情权的范畴,故案例中甲公司以张某入职时确认已婚而不予批准婚假的处理显属不当。劳动者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自然应予支持。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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