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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如何区别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

发表时间:2022/03/24 07:28:37  浏览次数: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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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是试用期管理实务中的常见误区,如果不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将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在用工实务中的被动。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二者区别可以从以下角度认定:

   适用范围:聘用条件适用于应聘者,应聘者是一个范围,而并非具体个体。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其范围为个体且明确单一。

   适用阶段:聘用条件是劳动者面试入围的前提,即其是建立劳动关系前置。其适用于劳动关系建立前。而录用条件则适用于劳动关系建立后的试用期阶段。

   适用结果:不符合聘用条件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聘用条件违法,则可能导致侵权等民事责任。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适用违法,则将产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违法赔偿的后果。

   体现形式:聘用条件的体现形式比较宽泛,书面确认函、网络截屏、入职登记表、协议等均可以,且不须劳动者确认。而录用条件必须由劳动者确认方可作为后期考核或处理的依据。鉴于劳动合同条款和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的认定,在劳动法领域有着不同的标准。故建议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体现,如果形式过于灵活,不排除派生其他用工争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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