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7/19 07:21:07 浏览次数:3029
【案情】
2021年5月13日,甲公司以李某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返还入职诚意金20万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述称: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职业经理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聘用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双方约定甲公司向李某支付20万元,作为引进管理人才聘用的诚意金,待三年聘用期满,李某再归还甲公司支付的20万元诚意金。如甲公司在三年聘用期限内主动提出解除合作关系,20万元诚意金将作为对李某的离职解除补偿;如李某个人原因(疾病、家庭等)在聘用期限内主动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作关系,需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个月内退还20万诚意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李某支付诚意金20万元。2021年3月9日,李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于当时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甲公司提交员工离职交接表载明:李某认可离职后一个月内退换诚意金20万元,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财务交接内容系甲公司事后补填写,其并不知情。同时李某辩称:甲公司未按照当初的约定兑现工资承诺,由此导致其无奈离职,为保证自身后期的职业生涯不受影响,故只能选择主动辞职。但实质是甲公司变相逼迫辞职,该20万元应按照合同约定转化为离职补偿。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恪守合同约定,自觉、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职业经理人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职业经理人合作协议》内容可知,该协议旨在保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长期稳定履行,协议亦明确约定退还诚意金的条件。现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应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诚意金。虽李某抗辩其提出辞职的原因系原告对其进行调岗降薪,但该理由与被告自行书写的辞职原因不符。甲公司提交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明确载明退还诚意金的内容,虽李某主张签署该交接表时财务交接一栏为空白,但该主张显然有悖常理,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甲公司返还20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双方明确约定入职诚意金在聘期正常期满终止或劳动者原因提前解除的情形下予以返还,而非在期满终止后劳动者可以不再返还。据此,该诚意金即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其与劳动者工作表现以及工作状态并无直接关联。诚意金的设定,一则如法院所述旨在使劳动关系保持长期稳定,同时,也是敦促双方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保证,也用人单位用工意愿的体现。综上,在确定与劳动报酬无关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常规合同的思维和视角处理本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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