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员工入职提供的工作经历不实,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发表时间:2023/09/18 06:19:46  浏览次数:285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王某2020年11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数据工程师工作,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13000元。其在入职信息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一栏载明:2016年至2019年在乙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2021年3月,甲公司以王某未如实陈述入职信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王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辩称:王某在入职信息登记表中填写的2016年至2019年的用人单位为乙公司,而根据甲公司调取的王某社保记录显示,王某在上述期间存在四家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最长的不到二年,且其中半年多的时间为个人灵活窗口缴费。其入职简历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由此导致甲公司作出录用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也有悖诚信、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对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的解释为:关联公司,实际工作单位均为乙公司;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资料。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认定王某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而该情形违反了双方约定及公司制度。因此,甲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求劳动者填写以往的工作经历是为了对劳动者的基本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进行初步了解,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招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甲公司在入职信息确认表中要求王某填写以往工作经历并无不妥,王某应当如实填写以供用人单位参考。根据王某填写的信息反映的从业经历与其实际的从业经历的严重不符的情形,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同。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王某在入职资料中填写的工作经历,是一种工作状态稳定、从事岗位专一的职业经历,但实际反映出其工作更换频繁,工作状态很不稳定的情形,这明显与其填写的工作经历有很大出入,据此可以认为其披露的工作经历不真实、不完整且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作出错误判断。此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入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协议、制度进行处理,即使存在一定确实或不完善,该类行为也有悖诚信,用人单位以此作出的辞退处理应予肯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