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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健康情况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5/01 06:02:51  浏览次数: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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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7月4日,甲公司以员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以及后期误工损失(具体金额由仲裁委员会计算)。甲公司辩称:刘某于2019年10月10日入职,岗位为叉车司机,刘某向公司提交了叉车证,入职时甲公司委托体检机构的报告为正常。但刘某隐瞒了其残疾的事实,入职后刘某即以其持有残疾证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照顾和优厚待遇,遭到公司拒绝后,刘某以其残疾证为要挟,数次干扰公司会议并闯入总经理办公室滋事,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为此,公司以其严重干扰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该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则主张:其入职时确实未将持有残疾证的事实向甲公司说明,但其向甲公司提交了叉车证并体检合格,并不影响从事正常的叉车工作。因甲公司对残疾人歧视,故本人数次找公司沟通解决,公司反而以干扰经营秩序辞退,该行为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理由虽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系因刘某入职之时未说明持有残疾证的情况引起,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故甲公司以刘某入职时未说明残疾情况而影响工作的主张不能成立。甲公司虽提交了数名员工的证人证言证实刘某存在干扰经营秩序的行为,但刘某对此均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采信。综上,甲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应属违法。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刘某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向刘某出具的解除通知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为隐瞒持有残疾证及威胁领导恐吓上级、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甲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刘某有上述行为,但刘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甲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同时甲公司提交的视频内容也不能证明存在相应情形,现甲公司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纪行为,故其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刘某隐瞒持有残疾证的解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刘某虽持有残疾证,也确实未将该情况告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招用刘某系从事叉车工的工作,而刘某亦向甲公司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且其入职时体检合格,刘某是否持有残疾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甲公司主张的该项解除原因,亦不能成立。据此,甲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其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刘某残疾证的时间与叉车证的时间先后顺序、残疾部位及等级等信息均未涉及,如果残疾情况确实影响到从事叉车工作,则仲裁和法院应谨慎作出认定。一旦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则不能用歧视残疾就业一语带过。案例中甲公司陈述的现象笔者在实务中也时常经历,因此,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一定的无奈和被动。但该类情形也不能作为免除违法责任的借口,用人单位自身的漏洞也是此案败诉的关键。同事,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采用委托招聘、委托体检的用人单位均具有一定规模且具有合规风险意识,但目前委托招聘、委托体检等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初,不排除虚假操作、甚至买卖岗位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应务必引起足够重视,否则一旦发生此类隐瞒信息的不实招用现象,用人单位很难应对处理。案例中刘某主张的是违法解除赔偿金,如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对用工主体来讲更为被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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