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9:00:56 浏览次数:1382
【案情】
袁某2015年8月入职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每月工资2400元,转正后工资3000元。2016年3月,袁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3000元、补发工资3000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8000元。甲公司认为试用期约定合法,袁某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经仲裁庭审查明:袁某2015年8月至离职前月工资均为24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3000元向袁某支付工资且未予以合理说明,故袁某被动辞职合法,其应向员工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虽然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期限为2个月,但甲公司始终按照2400元每月的试用期工资向袁某支付工资,故本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试用期为6个月,即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2月7日,超过法定试用期4个月,故甲公司应按照转正后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3000元向袁某支付赔偿金,据此在仲裁裁决基础上,另行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中法院以袁某工资的发放标准推定双方实际履行试用期6个月,进而由甲公司承担超出试用期期限的赔偿金。但毕竟双方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合法,由此判决赔偿金似乎依据不足。但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管理中的问题普遍重视不足,本案中因试用期问题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数倍于工资的违法成本,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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