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6 11:48:25 浏览次数:427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给出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但对录用条件并未进行细化指明。此即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设定试用期录用条件。鉴于此,有些用人单位将员工试用期内出现病假的情形列入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列,此一点在实务中,曾存在一定争议。肯定说认为:试用期内员工出现病假情形,势必影响正常工作,故应当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将病假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权免责”条款。试用期不能独立存在,试用期期限计入劳动合同期限,既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则劳动者出现病假情形即有权享受医疗期,如果将出现病假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予以辞退,则此种约定势必剥夺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据此,即使员工对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内出现病假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条款予以确认,该条款也应按照无效条款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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