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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员工二进宫是否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发表时间:2022/03/28 13:46:19  浏览次数: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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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此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规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约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但在实际的用工实务中,由于对上述规定的机械适用,往往导致试用期的规定失去其应有作用,反而影响了劳资和谐。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对于试用期约定唯一性的问题,应当按照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由此可知,对初次就业者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时容易导致违法情形发生,综上,针对离职后第二次入职劳动者的试用期问题,应当视岗位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如果岗位变化,自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即试用期与岗位关联,而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变化而排出二次试用期约定。

    另外,即使是同一岗位,如果离职后岗位要求有所提升,劳动者第二次入职后,如不进行考核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讲也是不公平的,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建议,针对前述情形,可以考虑采用考验期、聘用期等形式予以变通,但是,在此期限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法律要求的指导下限。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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