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2:39:50 浏览次数:1318
【案情】
张某于2017年11月25日打电话向直属主管请事假5天,主管王某回复称:此期间可以将工作交由其他同事,但还应向公司人事递交书面申请,由人事决定是否批准。张某在电话中未明确回复。但其并未于次日递交书面申请即不到公司上班。此后,甲公司以张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其提交请假当日的录音,拟证实请假已事先通知主管,并非无故缺勤。甲公司认可录音真实性,但认为张某未按公司程序申请事假应认定为旷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未按照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要求申请事假,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旷工,故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甲公司规章制度中对申请事假的程序均有明确规定,张某未到岗的行为虽然未对甲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但其并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亦不能认定缺勤具有合理性,故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工实务中,员工因事情紧急而口头请假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未按照正常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单位批准,则是否应当认定为旷工?该类情形并无统一固定答案。从公平和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实体上应侧重于请假事由或合理性的判断;而从制度层面来看,程序问题也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肯定。因此,在无明显有悖公平、合理原则的情形下,员工应当对自身请假的程序瑕疵问题“买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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