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因综合工时期满未续期而产生加班费,劳动者被动辞职能否成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9 15:04:47  浏览次数:1302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吴某2015年5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2017年4月,吴某向甲公司邮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中吴某主张:甲公司综合工时的行政审批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期满,现期满后甲公司未办理延期事宜,其仍按照150%的标准结算加班费,故在其公休日出勤的情况下,存在200%的公休日加班费计算的差额,为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辩称:关于吴某主张的作息时间以及综合工时的审批情况等均属实,但审批届满后,双方仍按照综合工时执行,公司不存在克扣加班费的情形,故不同意吴某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主张。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综合工时行政审批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进行续期申请,故期满后应按照标准工时核定加班费工资,现吴某主张公休日加班费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此部分加班费差额并非甲公司拖欠或克扣,故吴某主张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特殊工时行政审批程序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工时模式。甲公司持续实行综合工时制是之前工时模式的延续,在随后的一段时间亦继续实行相同的工时制,符合相关岗位劳动者的合理预期,也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违法之处。故吴某关于加班费差额的请求应予驳回,其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法设定被动解除权是出于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中的弱势地位的考虑,该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行使该权利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案例中仲裁虽然支持了加班费差额,但对补偿金问题给予了否定性评价。但法院阶段对加班费差额也予以了驳回的处理,体现了对工时模式的约定优先规则,毕竟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拖欠加班费费用,不能因行政程序的因素而干扰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目前天津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此种观点为主流倾向。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