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9/03 09:12:30 浏览次数:3077
【案情】
2022年9月10日,甲公司以员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解除理由为累计迟到达到严重违纪的辞退情形。李某不认可解除理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通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李某在2022年1月至8月期间出现累计迟到11次的情形,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自然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或全年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李某对迟到情形不持异议,但认为公司制度缺乏合理性,自居住地离公司办公地较远,甲公司的考勤制度中并未给予合理的宽延,故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现李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在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首先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同时,还应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替代惩罚的方式,劳动者违章次数,用人单位的损失情况及其动机来综合考虑。结合甲公司主张的违纪期间、违纪事项及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李某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程度甲公司直接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迟到早退属于考勤异常的轻微过失行为,此类情形一般不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挂钩。但如累计到一定程度且确实给用人单位的管理或秩序造成了影响,则可以考虑过失性辞退处理。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结果逆转并无任何征兆和理由,此现象也体现出劳动争议案件的不确定的特点和司法对解除合理性强制干预的原则。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迟到多少次可以合法辞退的问题,应限定在一定条件内讨论。即,迟到主观过错程度、是否有事前催告、考勤周期内迟到是否频繁等,均是评判迟到辞退设定次数合理性的评判因素。据此,在具备前述条件或因素的前提下,迟到次数如达到考勤周期出勤天数的1/3,可以认定具备辞退条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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