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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状态下申请原未休的婚假,是否属于以欺诈手段骗取休假

发表时间:2025/01/10 07:00:47  浏览次数: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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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0月25日,甲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王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0元。针对解除行为甲公司辩称:王某提交虚假的结婚证明,在已经离异的状态下骗取公司婚假,该行为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公司解除行为合法。王某则称:其与前期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协议离婚,2018年5月12日复婚,2018年5月起曾向公司申请婚假,但公司主管反馈说目前正值销售旺季,建议复婚后的婚假错后。为此,本案当时并未休婚假,但本人与前妻2018年7月再次离婚,此后本人曾接孩子放学后带其到公司加班,离异的事实公司均知晓。本人2018年9月申请的婚假是2018年5月未休的婚假,且公司知道本人当时已离婚,故公司以此作为解除理由,目的不纯,应属变相裁员,其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审理查明:甲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显示:“婚假:全职正式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期内登记结婚可享有10天的婚假,婚假应提前2周申请。”“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雇,并不会作出任何补偿,……假造单据、证明,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徇私舞弊,涉及作弊、欺诈或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前述员工手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王某为职代会成员并签字确认收到并阅读《员工手册》,承诺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办公系统截屏显示,王某2018年9月申请婚假提交的结婚证为2018年5月,王某确认当时未提交离婚证。甲公司与王某确认: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0日,王某连续休假,其中9月20日至30日期间为婚假,10月1日至7日为国庆长假、10月8日至10日为带薪年假。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申请婚假时处于离异状态,其并未向公司就离婚事实一并说明,由此导致公司基于已无效的结婚证复印件为其核定婚假。王某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甲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辞退情形,故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王某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王某申请甲公司的离职保洁李某和员工王某出庭作证,证明甲公司在核定婚假时,知道其已离异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2018年9月递交《假期申请单》时其与配偶已处于离异状态,其《结婚证》已因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而失效,王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甲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结婚证》复印件而取得婚假待遇。其行为已构成达用标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假造……证明,提供虚假资料”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欺诈及不诚实行为,更违反了一般劳动者应尽到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王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案例中劳动者王某的诉讼方向应属无误,只要其能证明甲公司在审批其婚假时已经明确知晓其离异的状态,即可认定甲公司后期以虚假为由辞退存在违法因素。但由于王某举证不能,则仲裁和法院就有理由相信:王某存在利用已经无效的结婚证而有意隐瞒离婚事实,达到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婚假,进而不当获取享受婚姻待遇的行为。此类行为一般应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同时,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在基于此类原因对员工进行过失性辞退时,应当格外的严谨慎重。案例中结婚证并非虚假证明,而仅仅是劳动者隐瞒了结婚后又离异的事实。因此,如果规章制度适用不当或解除理由定性不准,此类案件仍然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可能。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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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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