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6/06 08:25:54 浏览次数:371
【案情】
2020年8月,姜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姜某在2020年7月7日至10日期间无故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应属合法。姜某则主张:在2020年7月7日至10日其女儿高考,其于2020年7月5日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田某请假,田某没有在微信上回复,2020年7月6日又去找田某当面请假还找了人事王某当面请假,两人都口头批准。为证实自身主张,姜某提供交户口本、高考准考证、成绩单,证明其因需接送女儿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参加高考所以请事假未出勤。甲公司对姜某女儿高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姜某已经口头请假的事实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而姜某主张其是口头请假且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其在子女高考期间缺勤无法认定为具有合理理由。甲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姜某赔偿金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以姜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予以证明,《员工手册》有请假流程,且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员工请假单显示姜某此前请假亦填写有书面请假单。现姜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并经公司同意。故本院认定甲公司以姜某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姜某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实质争议是劳动者有无请假的行为。姜某主张其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缺勤是通过口头请假的方式向甲公司进行的申请和说明。但在甲公司对请假程序有明确规章制度要求且甲公司自身又不认可姜某口头请假的前提下,姜某应对其口头请假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或对口头请假的考虑或背景对裁审机构进行必要的说明。否则,理应承担无故缺勤的后果。基于本案特殊的实际背景,仲裁和法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无可厚非。至于员工因子女高考而请假的问题,笔者认为:高考是人生和家庭的重要事件,劳动者因此而申请休假,除用人单位证明工作的不可替代性或紧迫性等特殊原因要求其必须在岗外,均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即使存在请假的瑕疵,也应给予必要的宽容。此类旷工的认定,应具备员工主观存在过错且实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或不利结果的双重要件,方可启动过失性辞退的操作。如果机械的不予批准并按照旷工处理,则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共处,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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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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