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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岗工作员工无权主张防暑降温费∣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06:00:07  浏览次数: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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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某自2011年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8月,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江某辞退。江某经一裁两审司法程序,最终于2013年12月确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判决生效后,甲公司重新恢复江某社保关系并安排江某工作,但江某要求从事原工作外,拒绝甲公司新的工作安排。对此,甲公司对江某作出待岗处理,决定在其复工前,保留保险关系但不支付工作报酬。江某于2014年10月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自2012年8月被违法解除后以及劳动关系恢复后待岗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合计2460元。甲公司以江某未实际出勤工作为由不同意支付。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江某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因甲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未在岗工作,自2014年1月至10月由甲公司安排待岗,此期间也未在岗从事工作,故其主张防暑降温费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防暑降温费的支付以员工在岗工作为前提,因江某自2012年8月起未在岗工作,故其要求支付该项福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防暑降温费为生产性福利,劳动者不在岗工作不享受该项福利费用。实务中因员工病假或三期,以及案例中的企业单方解除或安排待岗的情形导致员工实际未在岗工作的情形大量存在,而即使原因系企业违法,则应由企业承当其他法律责任,是否在岗工作是确定该项费用是否支付的唯一标准,不在岗的原因则不予考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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