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0 08:50:21 浏览次数:529
【案情】
贾某自2008年9月起由甲劳务派遣公司派至乙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2年8月,贾某提起劳动争议,以甲乙二公司违反同工同酬为由要求二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差额32000元。仲裁庭审中,贾某提供乙公司司机刘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其与刘某同为司机岗位,但工资每月相差近2000元,刘某出庭作证予以证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贾某主张工资差额系因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而起,但贾某并未举证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存在违反同工同酬的行为,故对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作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刘某1999年入职,其月工资高于贾某的同期工资并无不当,故贾某举证以刘某的劳动报酬证明甲乙二公司对其同工不同酬,依据不足,贾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同工同酬并非劳动报酬的绝对统一,其是指同一种工作适用同样的报酬分配方法,并非指两个相同岗位的劳动者薪酬完全相同。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因工作经历、工龄、工作经验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在目前的裁审实务中,以违法同工同酬原则补发工资的情形相对少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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