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5:50 浏览次数:707
【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因离职补偿金事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审中,王某主张的一项请求为在职期间的防暑降温费3570元。甲公司辩称防暑降温费应受时效限制,其在时效范围内已经通过发放超市购物卡的方式支付了部分费用。故仅同意补发部分防暑降温费差额。为此,甲公司提供王某签字确认的防暑降温费领取确认表。对此,王某称当时确实签收了购物卡,但签字时表格的表头是装订上的,员工看不到表头。另外,防暑降温费只能以货币方式发放,以购物卡方式冲抵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发放购物卡不能认定是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故甲公司应支付时效范围内的防暑降温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应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补贴属于福利待遇,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但福利费用不能以非货币方式支付,故甲公司以购物卡的方式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全额支付时效范围内的福利费用。
【评析】
根据《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由此可知,防暑降温费应以货币方式发放,购物卡的性质实际上属于代金券的一种,其并非货币,故其不能作为支付防暑降温费的合法方式。另外,以购物卡的方式发放存在税务风险,故不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此种方式操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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