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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现非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0 05:17:43  浏览次数: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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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程某2015年入职甲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8年11月,甲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出国,此后甲公司经营出现异常。2019年3月,甲公司停止正常对外经营,仅有程某及甲公司另一名股东王某处理相关争议事宜。2019年6月,甲公司写字楼退租,程某改为在家办公。2019年11月,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11月的拖欠的工资90000元。甲公司辩称:2019年6月程某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故其请求不应支持。程某则称:自2019年6月甲公司退租以来,其虽在家办公,但并未停止工作,期间其作为公司代理人出庭参加数起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并协助股东王某进行了相关财税工作。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由于甲公司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出现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故甲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情形下的标准15000元/月主张工资,依据不足。据此酌定裁决甲公司向程某支付工资30000元(5000元/月×6)。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程某需要为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也需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内保障程某的劳动权。程某提交了其在2019年6月后为甲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并对有关问题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可以认定其已完成了劳动者的证明责任。至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程某是否存在不应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均应由甲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甲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终判决甲公司按照15000/月的标准向程某补发工资。

【评析】

因经营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或工资,应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但此类调整应有底线,即不能触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案例中因程某薪资较高,故仲裁对工资待遇进行主动的干预,也在情理之中。但毕竟程某为甲公司提供了劳动,法院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确认工资的方式也符合法理。因此,针对此类情形,最为直接的方式应该是在事前对劳动合同履行异常情形时工资如何支付进行约定。另外,当履行异常情形呈持续状态时,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而不能久拖不决,陷入诉累,由此一来,一般裁审机构会在结果上考虑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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