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30:14 浏览次数:801
【案情】
2018年9月19日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张某在与甲公司结算离职补偿金时发生争议,张某主张应将每月由财务负责人向其发放的补助津贴计入补偿金基数范围。而甲公司认为该笔费用应为报销款,不属于劳动报酬。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示原始记账凭证,证实张某存在因工报销的事实,但张某提供的工资台账显示,张某每月15日收到甲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工资,每月25日收到甲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同样方式发放报销款,该报销款每月数字固定且在每年1月上调固定金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原始记账凭证拟证实张某每月均存在报销事实,但其无法提供相关制度对报销管理行为予以明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张某主张按照银行流水核定补偿金基数的主张符合常理,故甲公司应当向张某乙方支付补偿金5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报销款的性质认定。对此本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根据甲公司对于报销款项所作的解释及举证,本院认为其每月通过财务总监向张某的汇款实际应为其每月给予员工的相应津贴,而非员工因履行工作事宜或执行公司指派事务中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故该款项应属工资,甲公司要求在补偿金基数中予以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处于对离职补偿金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通过报销款、培训费等方式摊薄工资总额。但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此种操作的空间将逐步缩小,如果用人单位“报销政策”执行到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能够提供相关制度流程、发票等证据,证明报销款项确实是实报实销的费用,则不属于工资收入。反之,不但无法达到控制用工成本的目睹,反而会增加其他法律风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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