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30 22:00:03 浏览次数:1633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通过上述定义可知,奖金是用人单位出于激励、人文关怀等需要,在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另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年终奖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根据整体年度的经营情况,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肯定嘉奖。其既是对员工工作的认可,也是加固忠诚度、激发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杠杆。年终奖一般均在年底或春节前发放,在用工实务中,如果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是否还有权享受该部分奖金?在实务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年终奖与员工整年度的工作业绩挂钩,虽然员工未到年底提前离职,但其已经完成的工作年限应当按比例折算年终奖,否则,有悖公平原则。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年终奖的计发条件,如果员工不满足前述条件(例如:未工作到年底等),用人单位有权拒发年终奖。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年终奖的性质是奖金,其属于额外奖励,不能认定为年终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法定的奖金支付义务。因此,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是,适用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性质、适用范围、支付条件、少奖或不奖的情形等内容通过合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另外,对员工的离职的原因也要进行合理的区别。否则,在争议中如果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原则,则该类奖金有可能被认定为应当支付的范畴。
宋辉律师
电话:150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