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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固定岗位工资变更为浮动绩效工资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2/09/16 05:27:53  浏览次数: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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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某与甲公司自2015年1月10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实际每月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福利费用。2017年10月,甲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XXXX有限公司员工绩效工资发放管理细则(暂行)》,该制度规定将员工的岗位补贴调整为绩效工资,同时规定了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及工资发放条件等。该支付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并由何某在内的全体员工签收。2018年3月,何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2018年1月、2月无故克扣工资27600元。甲公司辩称:因何某2018年1月、2与绩效考核未达标,故对其进行绩效免发,并提供何某签字的绩效考核文件。何某对签字认可,但认为甲公司将原固定岗位工资单方变更为浮动的绩效工资违法,故要求甲公司予以补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现甲公司将固定工资调整为以考核条件为前提的浮动工资,其并未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的证据,故该行为应属违法,何某主张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将原来按照固定数额发放的公司内部的岗位补贴改变为更加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绩效工资。再者,甲公司将岗位补贴变更为绩效工作的规定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最后,何某在考核结果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工资变更及考核结果的认可,其此后再次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故其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固定工资调整为浮动绩效的问题,目前在劳动争议实务中争议很大,仲裁和法院即代表了正反两种观点。案例中劳动者败诉的关键在于其对绩效考核资料的签字确认,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对用人单位一系列调整行为的认可。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绩效管理享有制定、考核、分配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能过限。触碰法律底线或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当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案中,将固定工资调整岗位绩效浮动工资,已经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的预期发生变化,应属劳动合同变更范畴,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如本案何某并未对绩效考核进行签字确认且对甲公司岗位工资变更为绩效工资的操作持有异议,则甲公司后期处理应属违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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