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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发表时间:2023/02/13 06:33:40  浏览次数: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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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2018年4月,杨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2018年5月取保候审,2019年2月被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4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96700元。杨某主张:其取保候审期间向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工作,而甲公司以涉嫌犯罪、不宜安排工作为由不予安排本人工作。现本人刑事程序已经完结,但取保候审期间甲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故要求按照正常在岗工作进行支付。甲公司则辩称:员工刑事犯罪期间劳动关系暂时停止,此期间杨某未实际提供劳动,故公司有权不支付杨某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其人身自由未被完全限制,可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甲公司未就不予安排杨某正常劳动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故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甲公司所致,故甲公司应依法支付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793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向甲公司提出安排工作的申请,但双方未就工作岗位未达成一致,故杨某在此期间并未上班。甲公司在此期间以杨某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不予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取保候审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因刑事犯罪导致人身被限制自由而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形,而取保候审的劳动者具有从事相应劳动的人身自由,甲公司在此期间并未通知杨某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也未对取保候审期间的劳动报酬没有作出直接规定,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任何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一、……(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从以上精神可以看出,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支付员工生活费。现因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未提供劳动的主要原因亦是因为甲公司未安排工作所致,故基于本案情况,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本院认为,甲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杨某支付工资作为其基本生活费用较为适宜。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杨某支付取保后审期间的生活费25567元。

【评析】

取保候审期间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未受到绝对限制,故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虽然如此,毕竟劳动者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单位确实不宜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工作,因此,基于生产经营的考虑,安排员工从事其他工作或暂时待岗,应属用人单位的正常权利。鉴于如上情形,案例中仲裁和一审法院的处理为两个极端,均不可适用。在用人单位无法合理安排取保候审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形下,给予最低工资或一定生活费的处理方式,应属正当。因此,二审法院的折中处理方式可以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案予以考虑。另外,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对此类情形进行事前设定,以避免后期争议时没有适用依据。同时,如果取保后审期间员工正常工作,则应按正常在岗待遇支付劳动报酬。

【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9.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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