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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资中扣除员工工会会费是否合法│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3/03/08 05:14:39  浏览次数: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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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为甲公司质检检验员。2021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向陈某支付了经济补偿。但陈某要求甲公司返还在职期间甲公司违法克扣的工资1350元。陈某主张:其每月工资项目中都有工会会费一项,其本人并非工会会员,甲公司扣除工会费用违法。甲公司则辩称:公司虽无自己的工会,但已经加入工业园区的联合工会,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并不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为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故甲公司在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于法有据,陈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属于工会经费来源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载明,“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但上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成为工会会员。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应由其自愿申请。本案中,刘某否认申请加入工会,甲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刘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也未出具关于公司工会批准该员工成为工会会员的材料,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未经正当程序发展工会会员而直接扣取该员工工会会费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应将该部分扣取的费用退还给员工。最终判决甲公司向陈某返还在职期间扣除的工会会费。

【评析】

月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的操作实务中大量存在,多数情况下员工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但工会会费的扣减确实应遵循自愿原则,直接扣除的做法应属违法,即使员工享受了工会的相应福利,如其并非工会会员,也不能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会费。本案金额虽小且发生概率也不大,但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如扣费行为认定违法则存在劳动者被动辞职主张经济补偿的风险。因此,应当引以为戒。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国工会章程(2018)》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一、 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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