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4/19 05:03:39 浏览次数:2568
【案情】
2021年9月30日何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用人单位甲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何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每月工资中扣发的业务储备金遭拒,何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每月扣发的业务储备金54000元。甲公司辩称:何某为销售岗位,公司为了鼓励业务员拓展优质客户、尽量推广销售公司产品、及时回笼货款才制定了业务工资的薪酬制度。业务储备金以销售业务岗位员工的月提成工资为基数,按照5%至20%的比例进行预留。其具有保证金性质,如员工对应的客户出现回款迟延或呆坏账情形,从业务储备金中进行扣除。该薪酬制度经过职代会讨论,也向包括何某在内的销售员工进行了培训。何某对此制度明知,其离职后对应的客户并未回款,不公司有权扣发其相应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甲公司在何某每月提成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预留业务保证金的操作于法无据,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故何某主张补发该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劳动者应依法足额支付工资。甲公司将业务提成工资分出一部分转化为“业务储备金”并与“到期未回笼货款”相挂钩,还以“客户的呆帐、坏帐未收回”为由拒绝发放。属于转嫁公司商业活动风险的行为,将直接导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销售员工为其承担货款无法收回的商业风险,有悖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资保护制度的精神。故甲公司依法扣除不同意发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在用工实务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某些行业或岗位,对浮动工资的设定均较为灵活。销售提成工资、金融递延工资等,均对工资的支付设定了某些兑现条件。但无论如何设定,均不得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如果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不当或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相应的薪资机制进行规范。但正如法院论述,如案例中甲公司的支付合法,无异于变向剥夺工作中无过错员工正常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此种设定应予杜绝,实务中此类制度多以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作为合法外表呈现,某些裁审机构也以此作为扣发薪资合法的依据。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民主协商和公示仅是判断规章制度合法的外观条件,其不能覆盖实体条款违法的事实。据此,案例中法院的论证应属无误,值得提倡。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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