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5/26 06:35:25 浏览次数:2675
【案情】
2020年12月20日,邵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工资、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邵某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励组成,绩效奖励根据邵某负责团队的完成业绩核定。邵某因业绩完成不佳,自入职以来均未享受过足额的绩效工资,故该部分属于正常工资计算范畴,不属于克扣,故不同意邵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对工资组成以及每月的扣减数额并无争议,对此本委予以确认。因邵某主张克扣部分系每月浮动绩效工资,故对其被动辞职的理由不予认定,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克扣工资”应属无任何正当理由扣减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在知道克扣工资后通常会提出追索或异议,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邵某对入职后每月扣减工资的实际情况和理由是明知的。符合劳动合同中“薪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构成”的约定。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扣款不属于“克扣工资”。其要求补发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评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被动解除理由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未以“克扣”、“拖欠”作为认定条件。但在实务中裁审机构均以故意欠薪作为被动辞职成立的认定标准。关于“克扣”、“拖欠”在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的指引规定,当前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不但如此,案例中法院将劳动者“长期默示”的情形,也作为否定克扣的情形予以认定。虽然“默示”不能代表同意,但长期未提异议的行为,确实可以动摇法院对用人单位“克扣”的认定。据此,克扣工资在被动辞职的认定中较为严格,劳动者启动被动辞职时务必谨慎操作。
【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三、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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