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6/26 04:32:13 浏览次数:2203
【案情】
杨某2016年8月14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钻测井工程师。2019年8月劳动合同因期满未续签而终止。2019年9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特殊岗位的放射假工资35900元。杨某主张:其工作环境存在放射因素,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2-4周的休假。但甲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安排,故要求按照在岗固定工资为标准,折算放射假工资。甲公司则辩称:放射假并非国家强制性休假且杨某工资结构中有补贴一项,该项补贴可以视为未休放射假的补偿,故不同意杨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但该管理办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享受保健休假的人员相应的未休假工资。故杨某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从事放射工作的企业单给予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属于福利待遇,并非放射工作人员必然享有保健休假待遇。杨某关于将未休放射假折算工资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放射保健假是否可以折算工资的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指引性文件。全国范围仅深圳地区存在酌情核算的情形。【(2020)粤0304民初47146号、(2020)粤0309民初22638号】。其他地区多数以相应规定为非强制性要求或非法定福利待遇等理由,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部分裁审机构也指出未安排休假的情形,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司法不予涉及等内容。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放射保健假确实没有折算工资的直接依据。但如果以依据不明为由不予处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也会滋生用人单位违法的故意。针对此种情形建议考虑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被动辞职情形挂钩,以此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法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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