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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劳动关系质保金的操作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3/07/17 06:53:07  浏览次数: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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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自2018年入职甲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王某签署的入职须知中载明:每月工资除500元安全奖金,员工在离职后三个月如双方无纠纷,则甲公司予以一次性补发。入职须知为劳动合同组成部分。2021年9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甲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因加班费事宜发生争议,2021年10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度公休日加班费、支付每月扣除的500元安全奖金。甲公司辩称:王某不存在加班事实。关于每月500元安全奖金,该费用是公司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离职奖励,类似于保证金性质,劳动者离职后与用人单位无争议的,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现因王某离职后无端提起劳动争议,故其不具备申请该费用的条件。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对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已明确含加班费,故王某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安全奖问题,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该奖金设定形式违法,王某要求返还该部分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后,王某未提起诉讼,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其无需向王某支付安全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约定加以限制,甲公司的对奖金发放附件是否提起劳动争议程序的条件与法律规定相悖,故其关于须知补发该部分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安全奖”,承诺员工离职后如与用人单位无纠纷则予以补发,该规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限制诉权、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内容,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劳动法领域类似于质保金性质的工资扣减操作,多数将被认定为违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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