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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资金额持平不能证明已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

发表时间:2024/03/03 06:57:11  浏览次数: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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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4月,张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甲公司辩称,张某工资结构中存在固定加班费项目、综合补贴项目即包含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故不同意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认为:综合补贴中的金额并非法定福利,固定加班费金额不足,应补发相应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甲公司已足额发放公休日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未予发放,故相应费用应予补发。关于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费用,张某表示工资表中并没有注明该项目,但其对于补贴的性质没有进行说明,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对甲公司的陈述予以确认,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送达后,张某就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工资条中的综合补贴项目包含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工龄补贴、培训补贴、技能补贴等多项福利待遇。张某对此不认可,因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系在不同时间段给付劳动者,且给付的具体数额也不相同,防暑降温费的给付标准也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相关联,每年度都会进行调整,甲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所列明的综合补贴项目记载的给付数额每月都均等,不能证明其主张给付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甲公司关于已向张某履行给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福利费用。

【评析】

时效范围内的冬季取暖和防暑降温费用的金额非常有限,实务中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裁审机构对此均不是特别关注。因此,在主张、抗辩以及认定过程中随意性均很大。但是,案例中甲公司以综合补贴的方式覆盖相应福利费用的观点应予否定,如此种模式如得到裁审机构的认可,无异于对劳动者此项福利的主张彻底屏蔽,该类请求将无法再通过有效途径主张。因此,除非用人单位对相应费用可以进行精准的解释说明,一般不能以固定的工资组成项目来认定已足额支付了相应浮动的法定福利费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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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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