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6/26 06:16:55 浏览次数:1991
【案情】
2021年5月,总部位于天津市的甲公司作出连锁门店零售调整方案,对全国的到期零售门店不在续租,相应人员进行就地安置或调整。刘某负责的位于杭州市的门店于2021年6月到期,甲公司通知其回天津总部报到并安排其售后工作。刘某对甲公司的岗位安排持有异议,并要求甲公司在杭州当地为其安排工作。2021年10月,刘某在天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仲裁审理期间,刘某明确其主张的工资差额为岗位调整后甲公司取消的异地交通补贴费用,刘某也认可2021年6月至9月在天津总部出勤,但不认可甲公司的岗位安排,其主张杭州门店并不亏损且在杭州当地仍由相关业务。甲公司则辩称:刘某为天津户籍,其家庭成员均在天津,甲公司仅是为其在杭州提供宿舍。现因公司经营调整,将其调回天津工作并无不当。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中,甲公司已举证证实了其因组织结构调整,需缩减专卖店外派人员及在效益不佳情况下拟合同到期后关店,故决定对于刘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此种调整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甲公司对刘某工作岗位的调整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故由此导致的薪资变化亦属正当,刘某要求补发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合理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由此导致劳动者待遇水平降低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甲公司陈述刘某工资构成在岗位调整前和调整后基本保持一致,差异主要在于取消了刘勇此前因在杭州异地工作而由甲公司按月支付的餐饮交通费用2000元,该差异具有合理性,不属于违法拖欠工资。刘某主张不发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薪随岗变是同工同酬的必然体现,只要调岗行为合法,则对应行为产生的薪资变化,应属合法,其不属于欠付或克扣的范畴,此点务必应引起劳动者的格外重视。案例中员工仅是主张工资差额,如以此提出被动辞职,则劳动者将处于绝对被动的局面。本案中因外埠专卖店期满撤销,甲公司将员工调回原籍且基本工资并未降低,仅是异地交通补贴取消,该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应属无误。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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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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