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外勤岗位是否可以主张高温津贴│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8/19 04:50:07  浏览次数:182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穆某2018年10月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外勤。2019年12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20年7月,穆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公休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甲公司辩称:穆某每周工作6天,平均每天6.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故不存在加班费问题。防暑降温费同意支付。高温津贴于法无据,不同意支付。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对每周作息时间均无异议,故对穆某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高温津贴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工作性质符合享受标准,现穆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工作岗位符合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穆某就高温津贴一项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穆某提供天气预报截屏、每日工作行程路线等,证明其在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故其应享受高温津贴。

法院审理认为:高温津贴系针对特定高温场所下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所发放的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的费用,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穆某并不符合该情形且与甲公司就该项费用也无约定。故其高温津贴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高温津贴区别于防暑降温费,其属于工资范畴,不受劳动仲裁时效限制。虽然其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作为指引,但其并非在岗即支付的必然发生费用。其应在一定的工作环境的高温条件下方可支付。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工作岗位并非决定是否支付高位津贴的充分必要条件,虽然案例中劳动者提供了温度、外出记录等证据,最终仍不能认定其具备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实务中,裁审机构也一般多数以劳动者不能证明其工作岗位或环境符合享受标准为由驳回相应请求。据此,劳动者对此方面的举证,是此类主张的难点和障碍。综上,仅凭约定的工作岗位不能得出当然享受高温津贴的结论。

【法规】

《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本市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为职工工资组成项目,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标准基础上,约定相关待遇标准。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温度测量和记录工作,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







在线客服1
在线客服2
在线客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