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8/21 05:21:31 浏览次数:2035
【案情】
孟某为甲公司服务部主管。2017年8月被甲公司辞退后双方进行劳动争议程序。2018年2月,终审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补发工资差额。2018年4月,甲公司以孟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孟某返还多发工资。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述称:孟某工作期间,存在将其他员工的工作量误算为其自己工作量的情况,因此导致甲公司向孟某多发、误发了工资,孟某应予以返还;同时,孟某存在缺勤、旷工情况,应扣除对应月份的全部绩效工资。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在孟某工作期间,因其他员工的工作量误算为孟某工作量导致多发、误发了工资;孟某因存在缺勤、旷工情况,不应发放绩效工资。甲公司应对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对于职工工资的发放,甲公司是在汇总了职工的工作量和考勤,并经过该公司多道程序审核的情况下,确定发放职工的工资。孟某自入职到劳动合同解除,历时近2年的时间,甲公司持续发生将他人工作量计入孟某工作量、考勤记录错误的情况,难以令人相信。现甲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事实存在,故其要求返还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多发工资的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以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为划分,前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通过工资勘误的方式予以调整,不会出现较大争议。如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则从程序和实体认定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首先,返还多发工资在程序上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存疑,某些法院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其次,实体上返还工资的性质需要划分判断,计算错误多发、工作不到位返还、工资扣除还是损失赔偿等,均有不同的规定规则和处理模式。总之,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般较为被动,除非是非明确且举证充分,多数会以败诉告终。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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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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